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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力复合(873576):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6-22 23:03:47

  球王会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复合”、“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已于 2023年 3月 31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2023年 6月 13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286号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3〕5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规定,对天力复合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股份数量 1,3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7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1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发行人授予海通证券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 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即:195.00万股),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1,49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10,895.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7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 2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7.39%。

  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 1,040.00股;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发行数量为 1,235.00万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兴关天信远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晨鸣 6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山东国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能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能敬稳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枣庄盛邦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青蓝成长伍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百瑞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力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力量创新 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 10名,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函,不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二)战配方案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10名”和“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2.20%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持股 27.80%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10.00%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华夏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华夏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较为丰富的资本市场投资经验。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华夏基金的控股股东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华夏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华夏基金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华夏基金的承诺函,华夏基金(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开混合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华夏基金(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开混合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关天信远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天信远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关天信远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经核查,关天信远成立于 2021年 09月 01日,其作为私募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于 2023年 3月 1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登记(登记编号:SZJ084);嘉兴关天信远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西安关天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天创新”)成立于 2015年11月 11日,其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于 2017年 6月 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2995)。

  根据关天信远提供的《合伙协议》、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材料,关天信远的股权结构如下:

  赵丰系陕西正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其 63.89%的财产份额;陕西正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60.00%股权;陕西关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关天创新 55.00%股权,同时,陕西正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西关天创新 45.00%股权。综上,关天创新为关天信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赵丰为关天信远的实际控制人。

  关天信远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关天信远出具的承诺函、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天信远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关天信远出具的承诺函,关天信远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7.78%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55% 中山市岐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6.74% 厦门市汇尚弘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4.54% 广州南沙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4.49% 光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35% 晋江百应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84% 上海迈兰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1.69% 上海致开实业有限公司持股 1.12%

  根据中山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山证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山证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山证券提供的《公司章程》、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材料,中山证券控股股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志茂。

  中山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山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山证券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山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山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莫斯科路 44号乾通 源办公楼二楼 8213-4-5室(A)

  资产管理、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以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 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郝筠持股 30.00% 张涛持股 25.00%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0.00% 青岛知利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15.00% 冯民堂持股 5.00% 彭翱持股 5.00%

  根据晨鸣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晨鸣资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晨鸣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晨鸣资管成立于 2016年 4月 21日,其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于 2016年 8月 1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33008)。

  根据晨鸣资管提供的《公司章程》、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材料,郝筠持有晨鸣资管 30.00%的股权,系晨鸣资管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晨鸣资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晨鸣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晨鸣资管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晨鸣资管出具的承诺函,晨鸣资管(晨鸣 6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私 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 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财务咨询;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黄河生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0.00%;济南高新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25.00%; 山东历金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持股 25.00%; 山东凯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0%

  根据国泰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泰资本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国泰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泰资本提供的《公司章程》、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材料,山东黄河生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泰资本 30.00%股权,系国泰资本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国泰资本的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泰资本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泰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泰资本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国泰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国泰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代永超持有比例 99.6678%; 西安盛邦和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比例 0.3322%

  根据盛邦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盛邦创新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盛邦创新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经核查,盛邦创新成立于 2022年 4月 15日,其作为私募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于 2023年 4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登记(登记编号:SZX790);盛邦创新的基金管理人西安盛邦和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和瑞”)成立于 2021年 7月 9日,其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于 2022年 2月 25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73133)。

  根据盛邦创新提供的《合伙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盛邦创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盛邦和瑞,盛邦和瑞股东刘世锋、董涛、党斐、崔东海、杨辉合计持有 58.30%股权,上述五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经营管理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以刘世锋意见为准。综上,盛邦创新的实际控制人为刘世锋。

  盛邦创新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盛邦创新出具的承诺函、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盛邦创新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盛邦创新出具的承诺函,盛邦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根据能敬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敬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能敬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能敬投资成立于 2015年 12月 14日,其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于 2016年 1月 2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30559)。

  根据能敬投资提供的《公司章程》、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材料,能敬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萌。

  能敬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能敬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敬投资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能敬投资出具的承诺函,能敬投资(能敬稳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兰雄涛持有比例 79.50% 胡启持有比例 20.00% 广西锦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比例 0.50%

  根据青蓝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蓝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青蓝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经核查,青蓝投资成立于 2023年 4月 29日,其作为私募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于 2023年 6月 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登记(登记编号:S09353);青蓝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广西锦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蓝投资”)成立于 2016年 4月 14日,其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于 2017年 1月 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0800)。

  根据青蓝投资提供的《合伙协议》、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材料,青蓝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锦蓝投资,龙晓荣为锦蓝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青蓝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龙晓荣。

  青蓝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青蓝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蓝投资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青蓝投资出具的承诺函,青蓝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从事教育科技、信息科技、电子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网页设计;多媒体设计;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软硬 件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数据处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公 共关系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承办经批准的文化 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百瑞通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百瑞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百瑞通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百瑞通提供的《公司章程》、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材料,卫淑花持有百瑞通 80.00%的股权,百瑞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卫淑花。

  百瑞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百瑞通出具的承诺函、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百瑞通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百瑞通出具的承诺函,百瑞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十)广东力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基金”)(力量创新 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朱为绎持股 45.00% 周英顶持股 20.00% 广州纳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0.00% 方颂持 15.00%

  根据力量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力量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力量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力量基金成立于 2020月 9年 24日,其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于 2021年 1月 1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71722)。

  根据力量基金提供的《公司章程》、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材料,朱为绎持有力量基金 45.00%的股权,系力量基金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力量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力量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力量基金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力量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力量基金(力量创新 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