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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2-11-29 15:25:57

  球王会官网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圣太(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谦谦德合(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柏松代表谦谦德合在所有需要合伙人表决的事项上与方丽梅代表上海圣太保持一致意见。

  在本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四位合伙人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上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不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最高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对第十条第7款的重大事项,需要经代表合伙企业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拟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四位合伙人均签署了《合伙协议》。

  本次收购完成之后,上海圣太单独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出资份额超过已经超过2/3,因此上海圣太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上海圣太为本次收购的收购方。

  谦谦德合在本次收购以及未来合伙企业各事项决策时,与上海圣太保持一致行动,上述一致行动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之“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上海圣太与谦谦德合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外,上海圣太与谦谦德合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系。

  方丽梅,女,身份证号:2303061970********,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2005年4月至2015年2月,任鸡西市佳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北京东升盛合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北京顺祥和禾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现任上海圣太商贸有限公司监事,持有上海圣太98.27%股权,为上海圣太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

  柏松,男,身份证号:2104021967********,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年出生,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任辽宁佳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2月至今任监事;目前任宁波谦谦德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谦谦德合99.00%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上海圣太主营业务为木材、焦炭、化工原料、塑料制品、润滑油食用农产品化妆品、文具的销售,展览展示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注:2021年及2022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经上海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数据出自铭会审字(2021)第022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谦谦德合系2022年3月22日新设立主体,无近三年财务数据。谦谦德合实际控制人为柏松,主要从事企业管理、顾问及管理咨询等。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认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实际控制人、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合伙人、原实际控制人、现其他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其良好发展前景的认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控制权,从而间接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应尽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2022年11月26日,上海圣太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受让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出资的相关议案。

  2022年11月26日,谦谦德合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受让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出资的相关议案。

  2022年11月26日,浙发易连组织召开了合伙人会议,浙发易连原合伙人同意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伙并确定了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截止退伙财产结算日,合伙企业资产总计为140,006.37万元,负债为44,546.77万元,合伙企业资产超过负债,退伙人不存在应当分担亏损的情形。

  同日,浙发易连退伙后的原合伙人向原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具体转让情况见后文),新入伙的合伙人认可并承继现有浙发易连的债务。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同日,新合伙人就收购原合伙人出资后修订的《合伙协议》表示认可并承诺在完成收购后,按照目前拟定的《合伙协议》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浙发易连持有上市公司(5.45%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19.37%的股份。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北京圜丰为浙发易连的有限合伙人,谦谦德合为浙发易连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哲恒为浙发易连的普通合伙人。具体产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宁波谦谦德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行使执行事务合伙限。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应经代表合伙企业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

  (1)合伙企业处置名下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持有的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连实业”)的股票,或将其持有的易连实业的股票对外质押;

  (4)合伙企业对外行使易连实业股东权利(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包括作为股东行使对易连实业对外收购和出售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以及其他重大非日常性经营事项的表决意见;

  (5)合伙企业任何可能导致易连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导致合伙企业不再为易连实业控股股东的行为;

  10、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方丽梅持有上海圣太98.27%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圣太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方丽梅为上海圣太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圣太将持有浙发易连73.43%的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第十条第7款的规定,方丽梅将能够通过上海圣太决定浙发易连的重大事项,方丽梅为浙发易连的实际控制人。且根据上海圣太(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谦谦德合(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谦谦德合在本次收购过程与上海圣太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在本次收购完成之后,柏松代表谦谦德合在所有需要合伙人表决的事项上与方丽梅代表上海圣太保持一致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后,浙发易连仍为上海易连的第一大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及上海易连《公司章程》,方丽梅女士将能够通过实际支配浙发易连对上海易连的股份表决权,从而对上海易连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方丽梅女士为上海易连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为控股股东浙发易连的财产份额变动调整,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股份变动。本次交易过程中,5.45%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浙发易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30,345,0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7%,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97,500,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1月24日至25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发易连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13,45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该大宗交易减持完成后,浙发易连持有上市公司167,013,6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83%)。

  (2)2022年11月28日,浙发易连与湖南邕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向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议转让上市公司36,668,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5%)。该股份转让完成后,浙发易连持有上市公司130,345,05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7%)。目前,该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因浙发易连的原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知其他合伙人其拟退伙。2022年11月26日,经浙发易连合伙人会议中全体合伙人表决:

  1、同意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有限合伙人)减少对浙发易连的出资(人民币299,000,000元)。

  2、同意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伙,浙发易连根据其货币资金状况分期退还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299,00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浙发易连实缴出资额10亿元,为原合伙人按照财产份额比例各自出资,截至10月31日合伙企业资产总计为140,006.37万元,负债总计为44,546.70万元。浙发易连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约3.2亿元,其中约1.7亿元资金用来支付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伙所需资金,剩余约1.5亿元资金偿还浙发易连4.45亿元的负债,剩余负债由新的合伙人共同承担。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伙后,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结构如下:

  本次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受让浙发易连财产份额74.86%。浙发易连剩余25.00%的财产份额将转让给北京圜丰贞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圜丰贞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XN,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曹庄村村委会北3000米,股东结构如下图所示:

  2、同意西格玛控股(杭州)有限公司、新玛(丽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谦谦德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圣太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圜丰贞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2022年11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西格玛控股、新玛商务、北京圜丰共同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西格玛控股将其持有的浙发易连1.43%的财产份额(对应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宁波谦谦德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浙发易连12.84%的财产份额(对应转让价款为9,0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上海圣太商贸有限公司;新玛商务将其持有的浙发易连60.59%的财产份额(对应转让价款为42,47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上海圣太商贸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浙发易连25.00%的财产份额(对应转让价款为17,52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北京圜丰贞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1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北京圜丰贞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哲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合伙协议》。

  2022年11月28日,方丽梅与柏松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分别代表上海圣太和谦谦德合对合伙企业行使合伙利达成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柏松在代表谦谦德合按《合伙协议》第十条第7款和第8款履行对合伙企业审议事项表决意见时,应与方丽梅(代表上海圣太)一致行动,如果双方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柏松同意按照方丽梅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即方丽梅的意见视为双方的一致意见。

  本次转让完成后,上海圣太持有浙发易连73.43%的份额,成为浙发易连的有限合伙人;谦谦德合(一致行动人)持有浙发易连1.43%的份额,成为浙发易连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圜丰持有浙发易连25.00%的份额,成为浙发易连的有限合伙人。

  2022年11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西格玛控股、新玛商务、北京圜丰共同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1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1.43%的财产份额(对应1,0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以下简称“标的份额1”)转让给乙方1,甲方1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12.84%的财产份额(对应9,0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以下简称“标的份额2”)转让给乙方2,甲方2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60.59%的财产份额(对应42,475万元人民币的出资,以下简称“标的份额3”)转让给乙方2,甲方2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25%的财产份额(对应17,525万元人民币的出资,以下简称“标的份额4”)转让给乙方3;乙方1、乙方2和乙方3同意受让上述财产份额。

  双方同意,标的份额1的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人民币,标的份额2的转让价款为9,000万元人民币,标的份额3的转让价款为42,475万元人民币,标的份额4的转让价款为17,525万元人民币。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自本协议签署且本次财产份额转让交易公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1向甲方1指定银行账户支付2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乙方2向甲方1指定银行账户支付1,8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乙方2向甲方2指定银行账户支付8,495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乙方3向甲方2指定银行账户支付3,505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

  2、自本次转让的标的份额完成过户交割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乙方1向甲方1指定银行账户支付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乙方2向甲方1指定银行账户支付2,7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乙方2向甲方2指定银行账户支付12,742.5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乙方3向甲方2指定银行账户支付5,257.5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

  3、自本次转让的标的份额完成过户交割之日起六(6)个月内,乙方1向甲方1指定银行账户支付500万元人民币的剩余转让价款,乙方2向甲方1指定银行账户支付4,500万元人民币的剩余转让价款,乙方2向甲方2指定银行账户支付21,237.5万元人民币的剩余转让价款,乙方3向甲方2指定银行账户支付8,762.5万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款。

  3.1标的份额过户的先决条件:甲方保证标的份额1、标的份额2、标的份额3和标的份额4(以下合称“标的份额”)不存在限售情况且保证解除质押(如有质押)等担保措施。

  3.2甲方应保证最迟在2022年11月30日前使标的份额满足过户条件,在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办理完成合伙企业本次财产份额转让所涉及合伙人变更及财产份额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3双方应配合合伙企业完成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召开合伙人会议、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并办理完成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即为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完成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4.1甲方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其具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

  4.2甲方保证截至交割日,合伙企业及上市公司不存在已知而隐瞒的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已知而隐瞒的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4.3在交割日前,甲方保证合法取得并持有标的份额且合伙企业合法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甲方对标的份额以及合伙企业对上市公司股份均拥有合法处分权;甲方承诺解除标的份额的质押、担保等一切限制标的份额转让的情况。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合伙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设置权利限制。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其将积极协助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4.4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已经公开披露、向乙方书面披露外,合伙企业、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均按照营业执照经营其业务,合伙企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已经取得必要的经营证照,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指给合伙企业或上市公司造成的单项行政处罚罚款在100万元以上),也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

  4.5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合伙企业及上市公司已经根据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依法及时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并及时缴纳税款,不存在重大(指100万元以上)欠税、偷税、漏税可能招致重大(指100万元以上)税务处罚的其他情形。

  4.6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影响合伙企业及上市公司主体资格和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承诺,除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则及监管要求(“披露规则”)已经公开披露及向乙方书面披露外,合伙企业及上市公司自有的重大资产(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上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查封、冻结或扣押的情形,也不存在按披露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正在进行或已起诉尚未结案的合伙企业或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总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该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如存在该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且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同意将该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实际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补偿给乙方。

  4.7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保证上市公司与生产经营和财务相关的信息披露均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则及监管要求(“披露规则”)进行,以上信息披露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此后招致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指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情形。

  4.8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份额交割前,除本次交易及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外,其应督促合伙企业及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签署或做出任何超出主营业务范围以外且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4.9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按照披露规则已经公开披露、已向乙方书面披露外,合伙企业和上市公司均不存在回购第三方股权或与投融资相关的差额补足的义务;合伙企业和上市公司(单体及合并报表口径)均不存在按照披露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负债及或有负债(上市公司借给其子公司的借款除外)。如因上市公司于交割日之前事项形成的按照披露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以下事项:①回购第三方股权的义务;②其他重大负债及或有负债,如前述①和②按照披露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的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给上市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超过100万元的,甲方应按照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且实际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回购金额及负债金额部分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6.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标的份额转让价款或根据乙方的书面指令直接冲抵应付乙方或乙方指定方的欠款。

  6.2在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过户先决条件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将标的份额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份额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本次份额转让的交割日。

  6.4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财产份额转让价款或有权决定将应付财产份额转让款直接冲抵甲方对乙方或乙方指定方的欠款。

  6.5如果双方在办理过户时,监管部门要求提交其他文件,双方配合签署并提交相关协议、文件等以满足监管部门要求。

  8.1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声明、承诺或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8.2如果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份额的过户手续,违约方应以标的份额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8.3如果甲方未能使标的份额在约定的日期满足过户条件,甲方应以标的份额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8.4如果合伙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现任何权利瑕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财产份额转让款或已冲抵的欠款,且应按标的份额转让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协议转让完成后(办理实控人变更手续时),浙发易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30,345,0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7%,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9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9%,占其所持有股数的74.80%。

  根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圣太拟出资9,000万元、42,475万元分别收购西格玛控股持有的浙发易连12.84%的财产份额和新玛商务持有的浙发易连60.59%的财产份额;谦谦德合拟出资1,000万元收购西格玛控股持有的浙发易连1.43%的财产份额。本次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转让价款合计为52,475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稳定发展,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者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拟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的具体计划。

  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未来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后续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1、本企业(本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1

  1本承诺函所称关联方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方。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向本企业(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4、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本人)将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协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

  5、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企业与上市公司存在经营范围相近或相似情形。

  为积极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于承诺函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经营范围变更等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本企业(本人)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2、本企业(本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不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3、如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如在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书面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尽力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或赔偿。”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方辽宁佳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双方按照平等、市场经济原则签署了交易协议,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合理。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已做出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保证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下同)发生关联交易。

  3、如果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并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或赔偿。

  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交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方辽宁佳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谦谦德合实际控制人柏松持股40%,并任该公司监事)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本报告书出具之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本人在知晓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后,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文件的要求,审慎处理和保存保密信息并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以任何方式、出于任何目的向任何不参与本项目的个人、法人、机构、组织透露该权益变动事项相关信息,也未建议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因本人间接收购上市公司需要筹集资金,并误以为在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前,不能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本人将2021年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于2022年11月15日卖出。

  3、该卖出交易属于本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误差而造成的失误操作,本人不存在通过内幕信息交易进行牟利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注:2021年及2022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经上海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数据出自铭会审字(2021)第022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谦谦德合系2022年3月22日新设立主体,无近三年财务数据。谦谦德合实际控制人为柏松,主要从事企业管理、顾问及管理咨询等。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核查正在进行中,核查意见尚待出具,待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浙发易连拟将其持有的36,668,6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6.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湖南邕兴管理的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5%,转让总价为223,678,460元。

  3、湖南邕兴及其实际控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合伙人、现合伙人、原实际控制人、现实际控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022年11月28日,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发易连”或“甲方”或“转让方”)与湖南邕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湖南邕兴”或“乙方”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浙发易连拟将其持有的36,668,6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6.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湖南邕兴管理的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5%,转让总价为223,678,460元。

  2022年11月24日及11月25日,浙发易连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上市公司13,45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0%)。该次减持后,浙发易连持有公司股份167,013,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3%。详见公告(临2022-078)。

  2022年11月26日,浙发易连组织召开了合伙人会议,浙发易连合伙人同意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伙并确定了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上述浙发易连合伙人减资退出事项不影响浙发易连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浙发易连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22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浙发易连发来的《告知函》,浙发易连于2022年11月28日与湖南邕兴(代表“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浙发易连拟将其持有的36,668,6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6.1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湖南邕兴,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5%,转让总价为223,678,460元。

  8、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南邕兴及其实际控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合伙人、现合伙人、原实际控制人、现实际控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乙方:湖南邕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邕兴文远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让方”)

  1.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为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简称为“上海易连”,股票代码为“600836”,公司总股本为672,753,072股。杭州浙发易连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167,013,6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83%。

  2.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方拟将其所持36,668,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上述股份。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转让标的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6,668,6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及其相关的股东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5%。

  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成交均价为定价参考,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6.10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亿贰仟叁佰陆拾柒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RMB223,678,460元),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及收购股份比例保持不变。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亿贰仟叁佰陆拾柒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RMB223,678,460元),分为如下两个步骤支付:

  3.1在甲方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表的次个工作日,乙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RMB10,000,000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3.2在标的股份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2个月内,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贰亿壹仟叁佰陆拾柒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RMB213,678,460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4.1甲方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约束。

  4.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及上市公司不存在已知而隐瞒的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甲方及上市公司已知而隐瞒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4.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合法取得并持有标的股份,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处分权。甲方承诺在交割日前,甲方不会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质押担保措施或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权利限制;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其将积极协助标的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4.4甲方保证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的过渡期间,除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外,甲方不得以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提供任何担保;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前提下,甲方亦不会将标的股份进行向第三方的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5.1乙方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约束。

  5.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5.4乙方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和机构提交的各项声明、承诺或其他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6.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

  7.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表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与乙方共同配合,双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7.2自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协议第3.1条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且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后,甲方方可去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税费缴付。在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前,甲方将本次股份转让税费缴付的相关完税凭证税务局自助机的电子打印凭证提供给乙方。自相关税费缴付完成后,甲方和乙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8.1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8.2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向甲方支付第一部分股份转让款之后,若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后续协议转让过户事宜,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也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若乙方选择终止本协议,则甲方需向乙方返还第一部分协议转让款1000万,并支付500万元违约金。

  8.3除因甲方原因(包括因甲方账户异常无法划款)导致的延误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第3.2条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乙方除应继续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外,每逾期一日,还应以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500万元,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向甲方返还已过户的标的股份并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返还标的股份之后,甲方应将前期已收取的协议转让款冲抵违约金之后的余额返还给乙方。

  (二)本次转让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前述审批、确认手续能否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